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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 10 條
勒戒處所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得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0 條
(尿液篩檢之實施)
勒戒處所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得經常不定期實施尿液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