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3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10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民國 8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10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