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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9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
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巳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
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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