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9 條
受檢人為婦女者,其尿液之採集,應命婦女行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受檢人為婦女者,其尿液之採集,應命婦女行之。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9 條
受檢人為婦女者,其尿液之採集,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