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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8 條
尿液之採集,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8 條
尿液之採集,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8 條
尿液之採集,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