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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2 條
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2 條
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