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5 條
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
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採驗其
尿液。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15 條
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
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採驗其
尿液。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15 條
司法院所屬少年法院 (庭) 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
,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採驗
其尿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