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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4 條
年度終了時,法務部應將各主管機關執行情形統一彙整後,陳報行政院備
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14 條
年度終了時,法務部應將各主管機關執行情形統一彙整後,陳報行政院備
查。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14 條
年度終了時,各主管機關應將執行情形陳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