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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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之公民營事業機關 (構) 設立工作小組 ,訂定計畫或作業要點,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事宜。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之公民營事業機關 (構) 設立工作小組 ,訂定計畫或作業要點,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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