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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