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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1 條
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為基本項目;主管機關並得依所屬或監督
之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檢驗項目。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11 條
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為基本項目;主管機關並得依所屬或監督
之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