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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9 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9 條
(包庇之處罰)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