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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7-1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
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7- 1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
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