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5: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6-1 條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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