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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6 條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6 條
(資助犯罪組織之處罰)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