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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5 條
(刪除)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5 條
(刪除)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5 條
(加重刑責(二)) 犯罪組織成員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與本條例所 規定之罪從一重處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