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5 條
為防制國際性之組織犯罪活動,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
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組織犯罪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15 條
(簽訂防制組織犯罪協定)
為防制國際性之組織犯罪活動,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
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組織犯罪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