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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3 條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13 條
(參選之限制)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 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