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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3 條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13 條
(參選之限制)
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
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