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毒品數量及起迄處所。 六、毒品及犯罪嫌疑人入境航次、時間及方式。 七、毒品及犯罪嫌疑人入境後,防制毒品散逸及犯罪嫌疑人逃逸之監督作 為。 八、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 九、國際合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