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有功人員或檢舉人,應予獎勵,防制不力者,應予懲處;其 獎懲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查辦本條例案件有功人員或檢舉人,應予獎勵,查辦不力者,應予懲處; 其獎懲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查禁煙毒有功人員,或破獲煙毒案件檢舉人,應予獎勵,查禁不力者,應從重懲處;其獎 懲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