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2 條
防制毒品危害有功人員或檢舉人,應予獎勵,防制不力者,應予懲處;其
獎懲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32 條
防制毒品危害有功人員或檢舉人,應予獎勵,防制不力者,應予懲處;其
獎懲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32 條
查辦本條例案件有功人員或檢舉人,應予獎勵,查辦不力者,應予懲處;
其獎懲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4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第 20 條
查禁煙毒有功人員,或破獲煙毒案件檢舉人,應予獎勵,查禁不力者,應從重懲處;其獎
懲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