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 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 前項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不支付前項費用時,由勒戒處所或戒治處所檢 具單據及計算書,交由移送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