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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6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其所犯他罪之行刑權
時效,停止進行。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26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其所犯他罪之行刑權
時效,停止進行。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26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其所犯他罪之行刑權
時效,停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