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4-1 條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消滅時,不得
執行。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24- 1 條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消滅時,不得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