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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4-1 條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消滅時,不得 執行。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24- 1 條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消滅時,不得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