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販賣、運輸、製造抵癮物品或販賣、運輸罌粟種子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運輸、製造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製造鴉片而栽種罌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鴉片者,處死刑。 販賣、運輸、製造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販賣、運輸、製造抵癮物品或販賣、運輸罌粟種子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販賣、運輸、製造專供製造煙毒或吸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製造鴉片而栽種罌粟者,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