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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第 10 條
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麻煙、抵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4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第 10 條
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煙、抵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專供製造或吸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