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
,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
,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