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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 ,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 ,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