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死刑外, 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盜賣、侵占或竊取公用器材、財物者。 二、盜賣、侵占或竊取公糧者。 三、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四、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 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五、以公用馬匹、馱獸、艦艇、舟車或航空器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 六、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死刑外, 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盜賣、侵占或竊取公用器材財物者。 二、盜賣、侵占或竊取公糧者。 三、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四、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 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五、以公用馬匹、馱獸、艦艇、舟車或航空器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 六、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