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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民國 6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民國 52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