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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2 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
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民國 6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第 2 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
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民國 52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2 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
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