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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16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民國 6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民國 52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禠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