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 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 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隱匿、寄藏或代管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因犯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隱匿、寄藏或代 管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