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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1 條
(刪除)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2- 1 條
(刪除)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12- 1 條
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
罪,或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而有第十二條之情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
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