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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運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為常業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運送、銷售或藏匿前項之走私物品為常業者,亦同。
以私運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運送、銷售或藏匿前項之走私物品為常業者,亦同。
以私運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運送、銷售或藏匿前項之走私物品為常業者,亦同。
以走私或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明知為私運進口、出口物品而為之運送、銷售或藏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