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 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