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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懲治走私條例 第 13 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
行,及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
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4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37 年 03 月 11 日訂定
第 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