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之案件,合於本條例所處罰之規定者,送司法或 軍法機關處理;其涉及匪諜或其他刑事罪嫌部分,逕由軍法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進口出口之案件,合於本條例所列處罰之規定者,由海關或 關務署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其涉及匪諜或其他刑事罪嫌部分,得逕由軍法或司法機 關依法處理。
私運政府管制物品及應稅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