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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3 條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
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
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9- 3 條
(刑法修正前受強制治療宣告之適用規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
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
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