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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2 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告訴乃論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9- 2 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一月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
訴乃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