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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1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
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第 9- 1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
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9- 1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  日刑法修正施行
前依法令規定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