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 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 日刑法修正施行 前依法令規定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