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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
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民國 24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第 9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
係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