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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8-2 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
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
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8- 2 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
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