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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 條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
規定。
民國 24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第 7 條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