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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6 條
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者,刑法施行後,於其緩刑期內得
付保護管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民國 24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第 6 條
刑法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或假釋出獄者,刑法施行後,於其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