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 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適用範圍)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 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