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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3-2 條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
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3- 2 條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適用範圍)
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
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