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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3 條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
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民國 24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第 3 條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