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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2 條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
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民國 24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第 2 條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
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