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 ,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 定,不再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 行。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