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 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 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
本法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中華民國元年三月 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