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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7 條
(刪除)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97 條
(刪除)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97 條
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期間未終了前,認為無繼續
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就法定期間之範
圍內,酌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