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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6 條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96 條
(保安處分之宣告)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96 條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因假釋或於刑之赦免後,付保安處分者,不在此限。